| 第29届奥林匹克运动会组织委员会(以下简称“北京奥组委”):
为参加第三届“北京2008”奥运歌曲征集评选活动(以下简称“奥运歌曲征集活动”),以下签字的个人或法律实体(以下简称“承诺人”)在充分理解并自愿接受《第三届“北京2008”奥运歌曲征集评选活动征集评选办法》正文及其附件(以下合称“评选办法”)的前提下,向北京奥组委承诺如下:
第一条 承诺人保证,因其参加奥运歌曲征集活动而提交至北京奥组委的参选作品及资料是由承诺人独立完成的。承诺人对参选作品及资料拥有充分、完全、排他的著作权。
第二条 承诺人自参选作品创作完成之日起,即一次性、排他地将其对参选作品及资料所拥有的著作权以及相关的一切衍生权利,全部无偿转让给北京奥组委。
第三条 根据相关法律,参选作品及资料的著作权及相关衍生权利中的部分权利如果为不可转让的权利,承诺人保证对该等权利作出如下安排:
(1)承诺人排他地许可北京奥组委合法行使发表、使用参选作品及资料的权利,以及对参选作品及资料的修改权及保护作品完整权。
(2)北京奥组委在使用参选作品及资料时,应当标明承诺人的姓名或名称。但在必要情形下,北京奥组委可自行决定是否标明承诺人的姓名或名称。
(3)承诺人确认并同意,承诺人作出的上述“排他性许可”包括排除承诺人本人对相关权利的行使,北京奥组委有权随时将上述(1)至(2)项的权利向任何第三方进行再许可。
第四条 自正式知晓其所提交的参选作品未成为奥运歌曲征集活动入围作品之日起,承诺人有权撤销其在本函项下第二条、第三条所作的承诺,并以书面通知北京奥组委为准。但所提交参选作品成为奥运歌曲征集活动入围作品的承诺人,在任何时候不得撤销其在本函项下所作承诺。
第五条 在奥运歌曲征集活动期间内,承诺人按照北京奥组委的要求参加有关宣传活动,并另行签署其格式和内容能够为北京奥组委所接受的必要合同。承诺人同意,如其未能签署或促使有关方签署前述合同,将视为自愿放弃参选作品继续参加奥运歌曲征集活动的资格。
第六条 承诺人保证:
(1)承诺人为申请参加奥运歌曲征集活动所提交的所有信息均完整、真实、准确。
(2)承诺人具有签署本承诺函并履行相应义务的全部权利、权力和授权。
(3)参选作品及资料的所有内容均属原创,此前未以任何形式发表,未曾以任何方式公开演出,也不属于公开作品。
(4)参选作品及资料的任何部分均不侵犯任何第三方的任何著作权、商标权、其他知识产权或专有权利,不含有任何诽谤、淫秽或非法材料,也未以其他方式侵犯任何第三方的任何其他权利。
第七条 本承诺函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并据以做出解释。
参选作品标题:
承诺人法定全称(如有适用):
签字和(或)盖章(如有适用):
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如有适用):
签署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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